志工專區

志工隊組織架構

為協調志工組織之內部事務,志工組織幹部由志工擔任。志工組織設隊長1名,隊長由志工全員共同推選,任期2年1任,得連任。隊長下設副隊長及分設三組,管理志工隊各項事務及協助中心推展各項活動,各組分設組長1名及副組長1名,副隊長及組長人選由志工相互推選產生或由隊長指派之,副組長人選由隊長或組長指派,任期為2年1任,得連任。志工隊委員亦由隊長指派之。 志工隊各組業務職掌

  • 隊 長:綜理隊務
  • 副隊長:
    1. 協助綜理隊務
    2. 志工會議召集事宜
  • 活動組:
    1. 協助辦理宣導活動事宜
    2. 其他交辦事項
  • 解說組:
    1. 協助中心教學活動事宜
    2. 志工教學訓練
    3. 其他交辦事項
  • 研發組:
    1. 環境教育課程研發事宜
    2. 環境教育課程試教活動事宜
    3. 其他交辦事項

志工隊各項會議

  1. 隊員大會:每年舉行2次,必要時得由隊長召集臨時會議,主席由隊長擔任,記錄由主席指定,所有志工均應出席。若隊長因故無法主持會議,則由副隊長代理。
  2. 幹部會議:每3個月召開1次,各幹部應出席,必要時得由隊長召集臨時會會議,主席由隊長擔任,記錄由主席指定。若隊長因故無法主持會議,則由副隊長代理。幹部會議決議提送隊員大會通過後實施。
  3. 工隊各項會議,會議紀錄提送環保局後,於志工社團中公告。

 

 

臺東縣環境教育中心志願服務隊組織準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第1次隊員大會討論通過

 

  • 第 一 條
    本組織準則依人民團體暨志願服務等有關法令規章訂定之。
  • 第 二 條
    本隊定名為「臺東縣環境教育志願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
  • 第 三 條
    本隊以培養熱心公益、關懷社會之善良風氣,塑造助人最樂、服務最榮之利他精神,擴大民眾參與層面,激勵民眾貢獻心智,相互策勉,踴躍投入志願服務行列,協助推動臺東縣環境保護局環境教育中心為宗旨。
  • 第 四 條
    本隊運用單位為「臺東縣環境保護局」,隊址設於運用單位辦公處所「台東市成都南路709號」。
  • 第 五 條
    本隊接受「臺東縣環境保護局」之指揮監督。

第二章 任務

  • 第 六 條
    本隊之任務如下:
    • 一、 一般值班工作
      1. 值班當日協助一般日常工作。
      2. 協助文書整理與資料建檔,並做聯繫工作。
      3. 學員服務引導、解說及媒體播放。
      4. 參與並協助教育訓練及志工招募培訓活動執行。
      5. 其他本中心臨時交辦事項。
    • 二、 協助環境教育推廣工作
      1. 宣導臺東縣環教中心教學課程。
      2. 通過解說認證者,得協助課程擔任導覽解說員。
      3. 環境教育課前準備,包含場地確認、教學設備。
      4. 協助教案研發。
    • 三、環境議題宣導
      1. 協助宣導資源回收、公害防治、廢棄物處理、環境污染管理等相關工作。
      2. 協助臺東縣環境保護局活動時所需的志工。
      3. 參與專業培訓,精進專業知識。
      4. 彙整環境保育相關資料。

第三章 隊員

  • 第 七 條
    凡年滿十八歲,關心社會,誓志服務,經參加運用單位或有關單位舉辦之志工訓練結業,實際參與志願服務工作滿三個月而績效良好者,得邀請參加本隊為隊員。
  • 第 八 條
    本隊隊員之權利:
    •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 三、參與本隊或運用單位,以及有關單位所舉辦之各種志願服務活動。
  • 第 九 條
    本隊隊員之義務:
    • 一、遵守運用單位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 二、遵守本隊組織準則、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 三、執行本隊或運用單位分配之服務工作。
    • 四、參與推展各項志願服務活動。
    • 五、繳納團隊費。
    • 六、出席本隊或運用單位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
  • 本隊員得以書面敘明原因向本隊聲明退出服務行列,退出後,其既繳之隊費,概不退還。
  • 本隊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委員會之決議,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除名等處分:
    • 一、違反運用單位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
    • 二、違反本隊組織準則、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
    • 三、有其他不法行為妨害運用單位及本隊名譽者。
    • 四、久未參與服務工作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
    • 凡除名之處分應經隊員大會通過後行之,隊員之除名,其既繳之隊費,概不退還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 第 十二 條
    本隊以隊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委員會為執行單位,在大會閉會期間,由委員會執行其職權。
  • 第 十三 條
    本隊設委員九人,候補委員2人,均由隊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委員遇有缺額時,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 第 十 四條
    本隊委員組織委員會,并由委員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隊長及副隊長各一人。隊長綜理隊務,並對外代表隊,副隊長協助隊長處理隊務,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但以一次為限。
  • 第 十五 條
    隊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選舉或罷免委員。
    • 二、審查委員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 三、通過及修改組織準則。
    • 四、通過年度服務計畫、經費預決算及志願服務發展方案。
    • 五、議決隊員之除名處分。
    • 六、議決隊組織之解散。
    •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 第 十 六條
    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 一、召開隊員大會。
    • 二、辦理隊員大會決議案。
    • 三、審查隊員入隊事項。
    • 四、擬訂隊年度服務計畫、經費預決算及專案服務方案。
    • 五、選舉隊長及副隊長。
    • 六、議決隊長及副隊長或委員之辭職。
    • 七、聘免隊各組幹部。
    •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 十七 條
    本隊委員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均為無給職。
  • 第 十八 條
    本隊得視服務工作需要設活動組、解說組、研發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隊長就隊員中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各組組長均為無給職。

第五章 會議

  • 第 十九 條
    本隊員大會分為定期及臨時兩種,均由委員會召集之,召集時應於大會前十五日以書面通知之,并應報請運用單位派員指導。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委員會認為必要,或經隊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集之。
  • 第 二十 條
    隊員大會開會時,由隊長主持之,隊長因故未克出席會議時,由副隊長主持。
  • 第二十一條
    隊員大會之決議,應有隊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隊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唯修改組織準則、隊員之除名處分、委員之罷免或隊組織之解散等重大事項須經隊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定之。
  • 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每一個月開會一次,由隊長召集并主持之,如隊長因故未克出席會議時,由副隊長主持。委員會開會時應於會議前七日以書面通知之,並得邀請隸屬單位派員指導。
  • 第二十三條
    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贊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第二十四條
    委員會開會時不得委託出席,委員連續二次無故缺席委員會議,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

  • 第二十五條
    本隊經費之來源如下:一、由臺東縣環境保護局編列活動經費辦理。
  • 第二十六條
    本隊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二十七條
    本隊之預決算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以內,由委員會編製報告書提經隊員大會審議通過,并報請運用單位備查。

第七章 附則

  • 第二十八條
    本隊解散時,其剩餘經費全數捐贈運用單位作為推展志願服務之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所有。
  • 第二十九條
    本組織準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人民團體暨志願服務有關規章及隊員大會之決議辦理之。
  • 第三十條
    本組織準則經隊員大會通過,陳報運用單位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