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工專區

志工服務守則

  1. 服務時應著統一志工制服。
  2. 服務時應注意遮雨防曬及自身安全。
  3. 服務時應堅守崗位,不遲到、早退。
  4. 服務時須協助維護學員安全。
  5. 服務時須協助維護環境資源及公共服務設施,並請學員遵守有關法規,愛護本廠環境及設施。
  6. 志工服務時間由本中心排定,志工依排定時間參與服務工作,依規定簽到及簽退,遲到、早退1小時以上者不計服務時數亦不支予交通誤餐費。
  7. 因故無法依排班表服務者,應自行覓妥服勤代理人,並通知本中心。如因故須離開崗位者,應事先向志工運用單位報備後為之。

年度考評及續聘

  1. 為配合志工服務期程,由志工業務單位發給聘書1年1聘。
  2. 全年工作考評,包括服務表現、服務態度、勤惰狀況3項皆表現良好。
  3. 每年至少服勤及學習20時數小時以上(含服勤時數10小時及課程學習時數10小時,合計共20小時),服勤時數未達標準者,隔年不予續聘(未達20小時者,因公受傷、因病或有其它正當原由經本局認可者,不在此限)。
  4. 志工因故需請假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志工服勤因故需請假者,需於服勤日一周前自行尋找代班志工,並回報中心請假及代班事宜。如無法覓得代班志工,可向運用單位請求協助。
    • 志工因緊急狀況未能事先辦妥請假手續,應儘速通知志工運用單位代辦請假手續。
    • 志工未請假且未於事後1週內告知者,以缺勤論。年度內缺勤及無故遲到、早退經中心工作人員查證屬實者達5次者,本中心得予解聘。
    • 志工因故無法繼續值勤需請長假者,需事先請假,請假原因消失後,需向志工業務單位申請恢復值勤。請假期間超過一年者,應重新參加招募,始得恢復執勤。
  5. 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輔導、規勸、警告,倘仍未見改善者,即通知辦理離隊,情節重大者依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處理,需負法律責任者,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 不法、不當之行為,致影響本中心聲譽、形象或民眾權益者。
    • 不服從本局志工督導人員、志工服務組長督導,舉止態度粗暴者。
    • 其他服務情形欠佳或不適任之情事者。